院发[2007] 22 号
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处、部(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新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的通知,现将公司开展200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自今年起实施的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学校三位一体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新资助政策体系,将从根本上保证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都得到资助,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本学期首次进行的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政策性强、资助力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为保证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性,经学院研究成立“永利集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活动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具体组成如下:
组 长:杨 滨
副组长:李振龙
成 员:田 涛 权 辉 程相杰 王 峰 张继学 许庆林
韩凯军 赵 毅 施云涛 张秀芳 孙 伟 李 翼
邱 雪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员工处,办公室主任由许庆林兼任。
各系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系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的宣传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关爱,2007年中央财政出资95亿元在全国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公司的2007年秋季学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预算金额分别为6.4万元、36.5万元、93万元。为切实做好公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学院制定了评选条件,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各系要通过班会、座谈会、通知等形式尽快将此办法在本系员工中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同学都知晓党和国家对高校员工的奖励资助政策。
三、评选名额
公司根据国家及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通知要求,统筹各系情况,按照各系员工人数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公司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2,各系要严格按照分配方案中分配的名额开展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四、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公司全日制在册的05级、06级高职员工。
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公司全日制在册的高职员工。
五、评选时间安排
1、员工申请阶段(10月25日-10月29日)
各系组织本系符合条件的员工填写申请表(打印版,下同),同时将相关书面申请证明材料交系评审小组。
2、系评审阶段(10月30日-11月5日)
系评审小组要在各班审核推荐的基础上,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等额确定本系候选推荐名额,并将评审结果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包含员工姓名、学号的评审结果,由系主管员工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员工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学院评审阶段(11月6日-11月11日)
员工处汇总各系材料提交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六、奖励规定
1、按照新资助政策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获得国家奖学金。
2、奖学金评定按照就高奖励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凡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不再享受院内各类奖学金,只颁发荣誉证书。
3、本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为一学年的评选结果,其奖学金的发放按教育厅规定予以下发。
七、工作要求
1、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新资助政策的宣传,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将党和国家对高校员工的关爱传达到每一位员工。
2、各系要严格评选程序,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按时完成评选工作。
3、学院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200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2、200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分配方案
3、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
7、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200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总分名列全班前三名以上者;
5、身体健康,体育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者,以及有违规违纪行为记录者;
2、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3、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
4、留级或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5、一学年旷课累计5节以上者;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者;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者;
6、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
7、生活奢侈、铺张浪费者;
8、休学期间。
注:获国家奖学金员工须附单行材料。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总分名列全班前10名以上者;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以及有违规违纪记录者;
2、必修课有不及格者;
3、无故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4、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者;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者;病假累计15天以上者;
5、使用高档消费品者,生活铺张浪费者;
6、休学期间。
三、国家助学评选条件(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员工每生每年1500元)
员工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员工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员工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员工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员工;
3、员工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员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求上进,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3、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者;
4、申请证明材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不全者;
5、使用高档消费品者,生活铺张浪费者;
6、经常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者;
7、拒不参加公益活动者;
8、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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