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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一、协议书的管理规定: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三份,一人一号,复印无效,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
2、《就业协议书》填错、损坏者可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新更换,但必须交回原《就业协议书》;
3、《就业协议书》如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或盖章,但尚未加盖学院公章,毕业生如申请重新购买《就业协议书》,必须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院出示书面解除证明,交回原《就业协议书》,方可重新购买;
4、《就业协议书》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办。如需补办,丢失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系调查、审核,主管员工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一个月后方可重新补办。如采取欺骗、买卖等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报考专升本、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专升本和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备注栏予以说明。未告知、未协商由于专升本或公务员录取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或公务员后,应将空白的协议书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或公务员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书面证明,并将已签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协议书的邮寄办法:
1、申请提前盖章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或亲自送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将就业协议书可直接邮寄给本人,也可邮寄给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如何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由毕业生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
(1)所填写的姓名应与入学时招生办的录生大表姓名完全一致,不能改名、有别字;
(2)专业名称,必须与教务处所发毕业证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误写,简写;
(3)应聘意见:毕业生应明确自己的应聘态度,并亲笔签名。
2、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单位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
(2)单位性质及所有制性质:如实在协议书上相关栏内划勾;
(3)档案转寄详细地址:应为县级以上有档案接收权的有效部门;
(4)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5)签署应聘意见并盖章。
3、在备注栏填写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1)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
(2)各项福利,或者有与无,最好注明;
(3)违约金请明确注明,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保护三方的利益;
(4)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可就毕业生继续升学、报考国家公务员、或未获毕业证书、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有何特殊的体检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协商达成附加条款,填写清楚。如未填写而发生上述或其它未列入情况,均属违约(学院对口头约定或承诺不予认可);
(5)注明接收单位是否接收户口和档案。
4、毕业生所在系审核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后盖章,上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5、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加盖公章,纳入就业计划;
6、毕业生凭用人单位接收函可申请提前办理协议书的学院签章手续。
第二条 签订协议书相关栏目注意事项:
1、协议书“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盖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人事处、政治处或组织部)的公章;
2、协议书“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中,分以下几种情:
(1)若用人单位为市(地区)属单位的,此栏加盖该市(地区)人事局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的印章;
(2)若用人单位是省属单位的,此栏盖省厅、局、委人事部门印章;
(3)若用人单位是中央部委直属或中央驻地方单位的,此栏可略;
(4)有部分省和计划单列市,如广东、广州、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北京、上海、天津、珠海、大连等省市,无论到任何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当地人事局的同意(上海为高教局);
(5)若用人单位为市高新开发区单位,须经该市高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保障局同意、签章;
(6)若用人单位为非公有制性质,须有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签章。
第三条 协议书为三方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及时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加盖公章。凡毕业生所持《就业协议书》已加盖用人单位印章的,当日双方生效。经学院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并盖章后的《就业协议书》在签字盖章之日起列入就业派遣计划。
第四条 毕业生必须在一周内将签章齐全的《就业协议书》及时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一份,邮寄或面交用人单位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对不能及时交回《就业协议书》并造成用人单位追究其赔偿责任或协议失效等不良后果的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1、在学院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场签字并已加盖学院公章的;
2、在学院举办的招聘会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招聘会后加盖学院公章的;
3、用人单位单独来学院招聘,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字,并已加盖学院公章的;
4、毕业生根据学院公布的信息、或自己、或其他渠道联系好用人单位已签字,并已加盖学院公章的;
二、毕业生必须自觉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按协议要求就业,无特殊理由者,原则上不得违约。
三、报考专升本、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升本和公务员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备注。未告知、未协商由于专升本或公务员录取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或公务员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书面证明,并将已签就业协议书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用人单位不追究违约责任的,学院不按违约处理。
五、就业协议书每人一式三份,一人一号,复印件无效,不得私自转让他人使用。使用他人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学院不予认可,同时对转让协议书双方均要追究责任(包括用人单位追究的违约责任)。
六、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它一律按违约处理。
七、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单位不予接收或被用人单位退回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八、违约金可在(就业协议书)补充条款中注明,如未注明的应与签约方协商。
九、《就业协议书》如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或盖章,而学院未签字盖章,毕业生如申请改变的,学院不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必须征得原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
十、在备注栏注明接收单位是否接收户口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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